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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並加強校安通報系統操作訓練,請查照。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訓導組長

張貼日期: 2026-08-27 17:45:00 點閱: 182 (673.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11月30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533B號函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辦理。
二、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若發生校園安全事件,請確依教育部112年11月30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533A號修正「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實施通報。
三、 請各校及幼兒園,於校園安全會議、學務會議、導師會議等相關會議實施宣導,另針對通報人員定期實施通報系統操作教育訓練,並紀錄備查。
四、 另,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以下簡稱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
(一) 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法規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時限通報。
(二) 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72小時。
(三) 緊急事件:前項各類校安通報事件屬緊急事件者,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至遲不得逾2小時。
五、 校安通報僅係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於第一時間通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內部通報機制,校安通報事件囿於前述通報時限,校方之通報內容為針對知悉、疑似即實施通報,內容可隨事件發展滾動修正;因此不宜提供作為案件調查之依據或佐證資料。
六、 各校及幼兒園發生校安通報事件時,應依通報時限實施初報,隨事件發展滾動修正實施續報,俟事件處置完成後實施結報,以利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掌握及提供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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