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9-01 11:18:44 點閱:1
| 一、 | 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24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3608號函及本府113年11月7日府教特字第1130428104號函辦理。 |
| 二、 | 再次重申有關教師案件之申復,請學校人事單位依據教師法第14條之1規定,於作成教師解聘、停聘之決議,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時,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申請人、被害人部分得由學校性平會秘書單位另行通知),並對當事人教示於收到通知次日起30日內得提起申復。 |
| 三、 | 倘上開申復時點通知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申復,則於主管機關最終核准議處結果,經學校依據性平法第36條第3項規定通知最終處理結果時,仍應依性平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教示申復。 |